关于印发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6日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当年净利润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增加值。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在考核认定时剔除客观因素。
(二)分类指标设两项,由市国资办确定。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应密切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突出体现克服企业管理“短板”和适应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分类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变更。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比考核。定比考核基期值确定原则为:利润总额和增加值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上年良好值的50%之和;分类指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国资办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市国资办派驻审计机构初核;
(三)市国资办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复核;
(四)市国资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市国资办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办反映。
第九条市国资办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市国资办主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办决定。
第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考核期内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100%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办确定。任期考核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原则同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办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预算,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办。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办主任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由于清产核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市国资办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程序同年度考核。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市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达到年度考核全部基期值和任期考核全部目标值的为C级进级点。
第十九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为年度薪酬奖励,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
第二十一条基本薪酬是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报酬、当年度考核完成指标时,获得基本年薪。负责人基薪的核定以上年度市直机关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1.5×经营难度系数。根据资产规模及主营业务等因素确定经营难度系数为0.8。
第二十二条绩效薪酬,计算公式为:基本薪酬×综合考核得分÷100。
第二十三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D级给予基本薪酬和50%绩效薪酬,E级给予基本薪酬。
第二十四条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该任期结束的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五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直至免职(解聘)。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1-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六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亏损严重、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国资办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决定,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二)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四)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计分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增加值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特定指标得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低于基期值,则低于基期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2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2分,最多加2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2分,最多扣2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基期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2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20分。
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2分,最多加2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2分,最多扣20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设两项,每个指标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0%,参照增加值指标加分与扣分办办法执行。
3、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200-170分;B级:169-140分;C级:139-100分;D级:99-80分;E级:79-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目标值,则未能完成目标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小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特定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120-115分;B级:114-110分;C级:109-100分;D级:99-80分;E级:7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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