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巢政办〔2013〕68号
颁布日期:2013-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6月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巢湖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强化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合肥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合政[2010]11号)、合肥市城管局《关于修改合肥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城管[2011]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包括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工程开发及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30万元。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垃圾处置量在5000立方以下的,免交;建筑垃圾处置量在5000至2万立方之间的,30万元;处置量在2万立方以上的,50万元。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在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单车运输证》的同时,交纳保证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同时,交纳保证金。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市财政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等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企业应当承担并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市城管局批准,申请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的,市城管局可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依法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处理资金。

第七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其风险抵押金经依法划转可抵缴行政罚款等费用。

第八条市城管局应当分别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责任状,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实施奖惩,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动用后,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风险抵押金当年没有动用的,结转至下一年度或下一个工程项目。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或依法关闭、破产、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局核准后,将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企业未按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市城管局可以暂停受理其审批业务,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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