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滁州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滁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彭亮
联系电话:3820156(传真)
2016年3月11日
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滁发【2015】6号)精神,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孵化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安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皖金【2015】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鼓励县(市)区、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滁创办,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城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建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基金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
(二)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基金申报、运作流程;制订基金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下达经管委会批准的投资项目计划;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二)在基金办协调下,收集整理基金申报项目资料;
(三)根据管委会和基金办指令,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受托代持、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受托办理基金退出手续;
(四)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及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等为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金拟投项目的申报和遴选;负责开展相关项目尽调、评估等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负责汇总报送基金拟投项目相关资料;
(三)负责协助基金管理公司,跟进掌握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管委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托管银行按照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条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领域符合滁州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二)在滁州市直及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创新研发和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二条支持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商业模式新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并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分为天使投资直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应全部投入在滁州市直及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应全部投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1、上市股权、债权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按投资协议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达到规模奖励。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经审批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3、其他事先约定的奖励方式。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由被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负责拟订奖励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并提请被投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各类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基金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债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提高投资额。股权投资,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根据协议约定,3年内可给予全部或部分免息,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四章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六条以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大学科研院所提供的产业化项目、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滁州市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十七条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及市经开区、苏滁园产业园等为基金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开展各自领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基金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管委会审议。
第五章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通过基金办报管委会批准。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核心团队、社会资金出资人的顺序转让。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第二十条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收取本息。
第二十一条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管委会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到位基金投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事项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局会同基金办、基金管理公司按年度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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