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秘〔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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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2010〕155号)精神,市政府在市本级开展行政审批第七轮流程再造活动,对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原市直27个部门的114个行政审批服务前置中介服务项目,保留93项,取消21项。现将清理后的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目录管理
对列入《滁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机构;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成果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经公布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未履行备案或变更程序的,不得增设。新增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目录》。本《目录》将根据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而适时调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因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收费政策变动的,应予实施。
二、强化落实和监管
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市效能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编办、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对《目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予以问责、问效。
三、实施公示制度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建立后,各有偿服务机构和相关联的审批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单位,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并在本单位办事场所或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关联的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市场化和创新
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各中介服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积极稳妥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积极探索服务机制创新,尝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区域性综合评估(评价)机制和形式审查制,强化批后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
附件:滁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15年3月16日
附件:滁政秘[2015]29号(附件前).xlsx[29.5KB]
http://www.czzwgk.gov.cn/index.php?c=content&m=download&_id=55136bbc5d21fb6c720d09ee
附件:滁政秘[2015]29号(附件后).xlsx[14.3KB]
http://www.czzwgk.gov.cn/index.php?c=content&m=download&_id=55136bbc5d21fb6c720d09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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