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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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推进政银担合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银担”是指市本级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担保机构)为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实行政府、参与合作试点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其分担比例是:市担保机构分担40%,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担保机构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财政分担10%。
第三条为及时进行财政分担10%代偿的补偿,市财政局设立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适用于市担保机构为全市辖区内企业担保时发生的代偿,其中:市担保机构为纳税级次在市本级和琅琊区、南谯区、市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的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时,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全额代偿;市担保机构为纳税级次在县(市)级的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时,市级与县(市)级风险基金按4:6比例分担代偿。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充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市本级财政应分担的代偿补偿。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也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安排、使用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市担保机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补偿申请工作。
第六条市担保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县(市)财政局书面报送上月新增小微企业“政银担”项目明细表。县(市)财政局如有异议,于收到明细表10日内书面反馈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建立“政银担”工作定期交流机制。
第二章代偿补偿
第七条需要代偿时,合作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收到通知后10日内,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合作银行应主动核销未清偿贷款本息20%的自担部分,不得将自担部分的损失转嫁给市担保机构。
第八条对省级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机构应承担的30%代偿补偿资金,市担保机构按《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要求办理。
第九条对财政应分担的10%代偿补偿资金,市担保机构应向市、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滁州市“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表(见附件);
2、市担保机构、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担保机构已偿付的证明;
3、每笔担保贷款的相关合同文书;
4、其它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十条市、县(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市担保机构拨付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担保机构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风险补偿基金的收付使用及追还情况。合作银行要建立对应监管台账备查。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不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市担保机构的代偿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章代偿追偿
第十三条市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债权的追讨工作。收到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不得放弃追偿权,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政银担”风险分担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市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市、县(市)财政局报送代偿债权的追索情况,并附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代偿贷款签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复印件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和农户,市财政局将不再给予财政政策资金支持,合作银行将不良记录录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要做好合作银行信贷记录报送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对从事“政银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滁州市“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表
http://223.244.255.45/openness/detail/content/563951eb5d21fb294f22ea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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