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简称《节能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抓好《节能办法》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推动我市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节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有了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地方政府规章,将有力地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办法》的学习贯彻,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机关要带头学习,精心组织机关单位人员,全面系统学习《节能办法》,了解和掌握《节能办法》内容和要求。深入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节能办法》,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人人讲节能、人人会节能、人人注意节能,在全社会倡导节能。强化节能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节能减排内容列入培训教育计划,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要把节能教育列入德育范围,从全体干部做起,从学校教育抓起,推进节能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并逐步拓展到社会各领域。
二、把握重点,狠抓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需要突出关键环节,抓好控制管理。
(一)强化评估工作。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二)推进节能改造。相关单位对公共机构现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整合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备设施等资源,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四)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对新建建筑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既有建筑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五)抓好采购管理。在招标采购中,要按政府采购名录中规定的节能产品、设备组织采购,不得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一)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指标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负责审批的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建设的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的,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说明理由的,本级财政部门减少下一年度核拨给该单位的财政资金。
(六)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要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可以作为对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地、各部门对所属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抓紧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排查节能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
(二)财政部门要把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利用、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并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三)发改、财政、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水、电、气、煤、油、车等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建立统计台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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