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3〕10号
颁布日期:201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4月9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表彰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工作

(一)统计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以外的投资者(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我市投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已在我市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统计依据

1.实际到位的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2.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但不超过总投资的25%。

3.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或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

4.新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计算。

5.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认可的数额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

6.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三)统计材料

各县市区、阜阳经济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须将当月内资到位情况经政府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招商局,外资到位情况报市商务局。报送内资到位情况时需附下列材料:

1.《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情况表》;

2.《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统计表》;

3.《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

4.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立项(备案)文件、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的印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6.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创业返乡投资的,需提供其在外地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作为出资人的验资报告等在外经商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报送外资到位情况时需附下列材料:

1.验资报告;

2.外汇管理局询证函回函;

3.银行询证函;

4.银行进账水单;

5.银行涉外收入申请报告。

(四)统计时限

1.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阜阳经济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将上月利用内资的相关材料采用网络和纸质方式报送市招商局;将上月利用外资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2.市直驻点招商办事处和市直引进招商项目的单位,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招商局。

(五)统计核查

1.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项目材料,市招商局每季度对上报项目按10%的比例进行核查。

2.对核查中发现的超范围报送项目、虚报数字、变造项目资料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市直驻点招商办事处、阜阳经济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

(二)考核办法

1.县市区考核

⑴总量考核。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记50分。

⑵重大项目考核。由各县市区筛选本年度引进和开工建设的20个重大项目(其中工业项目16个,一、三产项目4个),提供全面的基础材料,报市招商局。经市招商局审定符合统计考核要求后,提供给考核组认定。考核组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资金到位等情况综合评价,进行打分。然后将总量得分和重大项目得分合并计算,按得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出顺序。

⑶阜阳经济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参照县市区考核办法执行。

2.市直驻点办事处考核

⑴基础工作(30分)

①按时报送工作信息的记5分;

②按要求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记10分;

③按要求邀请企业来阜考察的记15分。

⑵招商实绩(70分)

①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记70分;

②经考核组认定,属于重大项目和突出贡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加分。

3.市直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考核

⑴基础工作(40分)

①按时报送工作信息的记10分;

②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记10分;

③单位领导带队外出开展招商的记10分;

④邀请企业来阜考察的记10分。

⑵招商实绩(60分)

①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记60分;

②经考核组认定,属于重大项目和突出贡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加分。

三、评比奖励

(一)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在县市区、阜阳经济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中,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金的30%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70%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二)招商工作实绩突出的市直驻点招商办事处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奖金的40%奖励办事处主任,其余60%奖励办事处成员)。

(三)招商工作实绩突出的市直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奖金的30%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直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有实绩的,参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四)招商工作实绩突出的招商小分队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

(五)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阜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阜阳市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

(六)对弄虚作假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有奖励外,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评奖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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