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秘〔2010〕58号
颁布日期:2010-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阜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与任务,认真编制或修订本地、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分别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备案。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阜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县(市、区)、乡(镇)政府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地震监测预警

4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

4.1震情速报

4.2灾情速报

4.3震情灾情公告

4.4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5.2分级响应

6次生灾害防御

7调查评估

8灾后恢复重建

9应急保障措施

9.1物资装备保障

9.2通信保障

9.3电力保障

9.4交通保障

9.5治安保障

9.6经费保障

9.7技术保障

9.8应急队伍保障

10有感地震应急

11附则

11.1奖惩

11.2善后事宜处理

11.3宣传、培训和演练

11.4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阜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和抗震救灾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其中,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4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阜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地震灾害工作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市力量,共同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组织指挥全市突发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委、省政府协调力量给予支持。

特别重大(本市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和重大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发生后,由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委书记担任指挥部政委,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和阜阳军分区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

较大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发生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军分区负责同志、市公安局、武警阜阳市支队和市地震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

一般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发生后,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地震局和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为: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应急办、市商务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武警支队、预备役团、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队、阜阳电力公司、电信阜阳分公司、移动阜阳分公司、联通阜阳分公司、市红十字会。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

一般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是: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灾害发展趋势、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决策建议。

2.3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成立或视情成立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救治防疫组、通讯保障组、基础设施和抢修重建组、社会治安组、后勤保障与接受援助组、审计核查组10个工作组。

(1)综合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为成员单位。负责文件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报告及发布、宣传报道和综合协调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承办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抢险救援组: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为成员单位。遵照上级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协调市综合应急救援队、驻军部队、武警支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迅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和救援现场紧急处置。

(3)生活救助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震区灾情的快速收集与上报,紧急转移和安置震区受灾群众,紧急搭建帐篷和临时住房,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的组织,负责煤、电、油、气等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妥善安排好灾区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4)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简称监测评估组):市地震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部署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测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气象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次生灾害等向指挥部及时提出分析预测意见;负责统一部署震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任务,调查核实震区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划分地震烈度分布,考察评估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破坏程度,提出有关对策意见,为做好震区的恢复重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5)救治防疫组: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统一部署震区急救和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和监管等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通讯保障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电信阜阳分公司、移动阜阳分公司、联通阜阳分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部指令和图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震区通讯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7)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组(简称基建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阜阳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设施的抢修维护,指导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帮助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研究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8)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支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9)后勤保障与接受援助组(简称后勤受援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外办、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指挥部后勤生活保障供给,组织与接受国内外的救援物资、捐款,安排境外、港澳台地区来阜救援和赈灾人员的接待等工作。

(10)审计核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审计核查救灾款项和物资的调度发放,防止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2.4县(市、区)、乡(镇)政府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方式及时上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地震监测预警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接收、质量监控、保存、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24小时之内的地震警报,同时加强震情监测。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意见,及时提出延长或取消地震警报的建议。

地震谣传的应对工作,由谣传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宣传、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辟谣,采取必要措施查明谣言源头,及时制止地震谣传。

4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

4.1震情速报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0级以上的有感地震,市地震局应在接到市测震台网或省台网中心的震情速报后,15分钟内报告市委、市政府。

4.2灾情速报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及时汇总并上报。

4.3震情灾情公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生后4小时内,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4.4信息发布

4.4.1信息发布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4.2灾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布震情和灾情信息。采取新闻发布会、利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系统等形式,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应急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救灾情况。

5应急响应

5.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参照《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可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可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本市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可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一般不构成地震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本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本市辖区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本市辖区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本市辖区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

5.2.2启动程序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程序:本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长宣布本市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指挥部或省抗震指挥部的领导。

Ⅲ级响应启动程序:本市辖区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由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宣布本市启动Ⅲ级响应,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

Ⅳ级响应启动程序:本市辖区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

5.2.3响应行动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长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并部署重大紧急措施;下达出动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协调阜阳军分区、阜阳预备役团、武警阜阳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及社会各方面的救援力量赶赴地震灾害现场实施救援;部署安排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部署抢修通信、交通、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设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由牵头单位召集,实行集中办公,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向社会公布指挥部热线电话。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国务院或省政府,请求紧急支援,并协助国家和省紧急救援队和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

(6)震区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供水、供电、通信、医疗、交通和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将震情、灾情、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Ⅲ级响应行动:

(1)由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并部署紧急措施,视情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视情下达出动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若干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助省紧急救援队和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

(4)震区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供水、供电、通信、医疗、交通和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Ⅳ级响应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并部署紧急措施,视情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

(2)指挥部派出若干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省地震局报告,协助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工作。

(4)震区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积极做好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2.4响应终止

Ⅰ级、Ⅱ级响应终止:震情、灾情、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长宣布本市终止响应。

Ⅲ级响应终止:震情、灾情、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由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宣布本市终止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终止:震情、灾情、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宣布终止Ⅳ响应。

6次生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灾区可能受次生灾害影响的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的调查、监测。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7调查评估

本市辖区内发生地震灾害,由市地震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协助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地震灾害损失,并将评估结果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中,Ⅰ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60天内,Ⅱ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30天内,Ⅲ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20天内,Ⅳ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10日内。

8灾后恢复重建

8.1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8.3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助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地震、国土资源、水务、环保、通信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较大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民政、财政、地震、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商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8.4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

9应急保障措施

9.1物资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地震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生命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装备。

民政部门要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食品等紧急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阜阳军分区、武警支队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

商务、粮食部门要做好猪肉、鸡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确保震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民政、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期间群众紧急疏散和避难的需要。

9.2通信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移动通信、调频电台等应急通信设备。当灾区通信遭受严重破坏时,市、县(市、区)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以及地震现场的临时应急通信的需要。

9.3电力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移动发电和供电等应急设备。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修复受损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通信、地震现场应急通信以及灾区居民生活基本的供电需求。

9.4交通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的交通运营企业和单位,为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提供交通运输通行保障和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

9.5治安保障

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部位的警戒。市公安局、武警阜阳支队要协助灾区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及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地震救灾经费,一旦发生地震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资金,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7技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要保证正常运转,有效发挥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共享和传递作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成立由地震、交通运输、水务、通信、供电、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专家组成的抗震救灾专家咨询机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重大决策咨询。

9.8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地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供电等部门和重点工矿企业、学校、医院、社区要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内的应急队伍建设。

阜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预备役团等组成的抢险救援队和市综合应急救援队,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防化抢险队,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

卫生部门的医疗救护队,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通信部门的通信抢修队,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的工程抢险队,负责被毁坏道路、桥梁、轨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设施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供电部门的电力抢险队,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公安部门的治安交管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水务部门的应急抢险队,负责被毁坏涵闸站、堤防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证震区饮用水源安全。

10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地震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发生3.0~3.9级有感地震,当地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市地震局要立即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新闻宣传部门根据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发生3.0级以下有感地震,市地震局要立即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11附则

11.1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对不按预案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善后事宜处理

(1)因抗震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2)经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当地政府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11.3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加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救援队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11.4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3)本预案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区(村)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和有关保障计划,并报本级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4)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保障计划。

(5)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阜阳市地震应急预案》(阜政办秘〔200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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