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0〕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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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阜政办〔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发现少数人使用虚假购房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常秩序,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为切实加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宣传,增强法律意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应在提取、贷款等窗口设置警示牌,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和非法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广大职工正确行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管理中心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管理、责任追究和检查稽核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留档材料,做到查隐患、堵漏洞。要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窗口人员对印章、合同、票据、产权证真伪的甄别能力。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提取申报档案材料稽核工作,对因工作失误导致骗提公积金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格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管理中心要增设录像录音等监控设备,并做好录像录音资料的保存工作。
三、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严格操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提取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可靠。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登记、房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资料,核实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交的提取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核实,经确认购房情况属实后,方可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骗提行为的处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管理中心要联合房地产管理、地税、财税征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的资料进行查询、甄别,防范通过使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对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归还。对拒不退还的,由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督促退回。对仍不退还的,由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追回住房公积金。
3.对职工使用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4.对缴存单位工作人员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5.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并报当地工商及有关部门备案。
6.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7.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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