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小煤矿服务年限核定结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小煤矿服务年限核定结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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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小煤矿服务年限核定结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规定的通知》(皖经信煤炭〔2010〕174号)精神,建立我市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及时关闭资源枯竭矿井,市煤矿整顿关闭及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对全市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服务年限进行了核定,并于4月1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现将我市小煤矿服务年限核定结果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煤矿服务年限到期前一年,市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下年度资源矿井关闭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迟和延续。小煤矿服务年限到期后,由所在县(区)政府下达关闭通知并负责实施煤矿关闭,市有关部门同时注销相关证照。
二、为防止发生因煤矿关闭侵害职工权益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用工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按时足额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小煤矿从业人员权益在煤矿关闭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予以保障。
三、要严格遵守《煤矿防治水规定》,在水体下采煤须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凡
没有取得水下开采批准的小煤矿,一律不得在水体下进行煤炭开采。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联合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和联合监管机制,切实有效防止煤矿非法超能力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
五、今后因煤炭资源整合等原因,造成煤矿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确定煤矿服务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重新予以公布。
附件:淮北市小煤矿服务年限核定表
http://xxgk.huaibe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311/site/art/2012/4/27/art_14660_105705.html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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