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秸秆禁烧重点监管区域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秸秆禁烧重点监管区域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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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秸秆禁烧重点监管区域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消除因秸秆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并划定下列乡镇(街道)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重点监管区域:
一、无为县:无城镇、襄安镇、陡沟镇、石涧镇、开城镇、福渡镇、泉塘镇、赫店镇、十里墩乡。
二、芜湖县:六郎镇、湾沚镇、花桥镇、陶辛镇、红杨镇。
三、繁昌县:繁阳镇、峨山镇、孙村镇、平铺镇。
四、南陵县:籍山镇、许镇镇、工山镇、弋江镇、三里镇、烟墩镇。
五、镜湖区:方村街道。
六、弋江区:火龙街道、白马街道。
七、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裕溪口街道、汤沟镇、白茆镇、清水街道。
八、三山区:峨桥镇、龙湖街道、保定街道。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万春街道。
十、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
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上述重点监管区域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工作要求,建立“全面覆盖、网格清晰、分级管理、层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属地管理体制,形成“市督导、县区负责、乡镇为主、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秸秆禁烧工作格局。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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