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4〕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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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
芜湖市市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参与土地价格管理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技术标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准予从业范围内依法独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在芜湖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须向市国土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后,凭备案证明开展土地估价业务(见附件1)。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未在市国土局备案,不得在市区范围内承揽业务。
(一)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案的条件:
1.具备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资质;
2.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省土地估价师协会3年内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芜湖市市区从业备案表(见附件1);
2.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在芜湖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6.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7.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上一年度的估价业绩清单并提交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一份(含技术报告);
11.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司印章。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信息将在市国土局网站予以公布。已备案的机构如有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发生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函告市国土局。
(四)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内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每年7月须向市国土局提交经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土地估价机构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有效期满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重新备案。
第六条对涉及政府性采购的土地估价,实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协议单位库制度。市国土局每两年公开招标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一次,建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协议单位库。市本级、区级(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政府性采购的土地估价项目,将采取摇号的方式在协议单位库中选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协议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机构将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增补。
第七条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协议单位库的估价中介机构必须按市国土局规定的时间到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参加现场摇号活动,否则视作放弃摇号活动的备选资格。通过摇号确定的估价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评估委托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编制的土地估价报告须向市国土局备案(见附件3)。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进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估价报告,市国土局不予受理。
第九条实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
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市国土局责令改正,机构不良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在市国土局网站公布。
(一)土地估价报告不按规定备案的;
(二)超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三)通过恶意压价、商业贿赂、诋毁排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揽业务,扰乱正常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重大差错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土地估价报告的;
(五)土地估价报告经市国土局或市审计局审核未通过的;
(六)受到服务对象投诉,违反行业规定行为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未按第五条进行备案,私自承揽估价业务的,市国土局责令停止营业活动,对其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1年内一般违规累计达3次或重大违规1次的,取消机构备案资格,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协议单位库的取消其评估资格,3年内禁止进入芜湖市土地估价市场。
第十二条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芜湖市市区从业备案表
2.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相关附件:
芜政办秘[2014]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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