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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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2014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9日
关于2014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我市2014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凡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当年裁员不超过10%,且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B级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
1.承接产业转移落户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可享受2年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亿元及以上可享受3年期补贴。
2.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小巨人”企业,且当年达到培育目标的,在一个培育期内可享受3年期补贴。
3.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高新技术市属企业(用人规模50人以上),且当年内有科技成果的。
4.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且当年实际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
5.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汽车及零部件、电线电缆、文化动漫、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用人规模在50人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4万元及以上的。
6.用人规模在万人以上的市属大型工业集团(不含所属房地产企业)。
二、项目和标准
(一)稳岗补贴。按企业当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15%,给予稳岗补贴。
(二)促进就业补贴。促进就业补贴按企业当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数核定,每人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当年人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50%。
(三)企业各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0%,其中,用人规模在万人以上的市属大型工业集团可放宽至25%。
三、申领拨付程序
(一)符合申报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芜湖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补贴申请表》,按属地原则向市、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审核认定补贴金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企业。
四、若干规定
(一)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补贴,所涉及企业用工人数、参保人数、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数据,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除特别规定外)为准,凡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予补贴。
(二)申报企业户名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名称为准,不得以合并、分设等方式变更企业户名进行申报。
(三)企业裁员比例为该企业当年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当年1月、12月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四)承接产业转移落户我市企业,以2010年度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五)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在政策执行期内,符合条件的承接产业转移落户我市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可按前款规定的期限享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各种方式骗取由基金支出的各项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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