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3〕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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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8日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
促进就业实施方案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作用,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凡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当年裁员不超过10%,且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B级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
1.承接产业转移落户我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物流企业;
2.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小巨人”企业;
3.省级以上创新型、高新技术市属企业(用人规模50人以上);
4.产业升级,当年技术改造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
5.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从事文化动漫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企业(用人规模在100人以上);
6.用人规模在万人以上的市属大型工业集团(不含所属房地产企业)。
二、项目和标准
(一)稳岗补贴。按企业当年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15%,给予稳岗补贴。
(二)促进就业补贴。促进就业补贴按企业当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数核定,每人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当年人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50%。
(三)企业各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0%,其中,用人规模在万人以上的市属大型工业集团可放宽至25%。
三、申领拨付程序
(一)符合申报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芜湖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补贴申请表》,按属地原则向市、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审核认定补贴金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政策执行期限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1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五、若干规定
(一)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补贴,涉及的企业用工人数、参保人数、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数据,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除特别规定外)为准;凡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二)申报企业户名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名称为准,不得以合并、分设等方式变更企业户名进行申报。
(三)企业裁员比例以该企业当年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当年1月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
(四)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做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由基金支出的各项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管,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以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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