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的品牌价值和信用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下同)的资金和信用优势,工商部门的抵押登记职能优势和合同信用协会的资源优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搭建融资平台,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引导广大市场主体自觉树立“诚信意识”,参与“守合同重信用”评审活动,以诚信树形象,以信用赢市场,着力打造“诚信宿州”。

二、大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应积极创新金融服务,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平台,既积极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又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要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称号相应提高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以动产抵押的,相应提高抵押率。

获得“守合同重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星级示范户”称号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符合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纪录、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用途符合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申请贷款;也可向合同信用协会提出申请,由合同信用协会向税务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后,推荐给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发放信用贷款,有效破解贷款户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三、建立招投标激励机制

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招标、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规定招标、采购。凡我市取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参加我市各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参照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的标准,选择酌情加分。

四、扶持企业开展商标认定

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创建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辅导服务。将“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列入著名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直接参与我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五、开辟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鼓励和支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优先办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务时,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订单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构建信用体系,着力搭建融资平台。工商部门、合同信用协会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扶持引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守信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扶持措施。市金融办要会同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贷款发放工作,以及相关数据的分析通报和考核工作。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三)建立监管体系。建立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贷款工作的激励机制,实行定期调度、督查制度,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在守信企业贷款工作中表现先进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工作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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