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秘〔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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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或异地建设,并达到规定面积。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各县区绿色图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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