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秘〔2014〕42号
颁布日期:2014-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医疗保险基金差别化支付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促进分级诊疗、逐级转诊政策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70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基层二级(医改后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县区属公立医院)45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次。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在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补助后最低为1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70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基层二级(医改后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县区属公立医院)45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次。

三、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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