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和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和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秘〔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和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5日

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和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基金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公开、公正、公平”要求,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宣政〔2012〕47号)和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服务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4〕1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执收单位,对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构筑物、管线、道路等不能以建筑面积计量的基本建设项目除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事业单位)和基金,实行“分类申报、按表缴费”制度。

第三条执收主体和执收范围。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事业单位)和基金的执收主体不变,但执收主体不直接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执收范围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事业单位)和基金。

第四条收取标准。根据“统一目录、统一标准”,对基本建设项目按性质和用途分类,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事业单位)、基金,分类换算后统一按面积征收。具体执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条行业类别及计费面积。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项目性质、总面积和分类面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行业类别、计费面积依据。

第六条执收程序。建设单位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类别,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缴费,实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一表收费”,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按下列程序确认执收。

一口受理: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增设市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受理窗口,人员从住建、规划部门抽调。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发放《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和基金分类缴纳申报表》,对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进行核查,提出行业划分和收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认。

一章审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执收单位确认各项收费的执收标准和执收额度,在经确认的《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和基金分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市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审核专用章”。

一表缴费:建设单位持确认盖章后的《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和基金分类缴纳申报表》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结算中心窗口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属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仍由建设单位先行代缴。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由结算中心窗口代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营性服务收费则开具税务发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如遇规划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则需重新申报缴费。涉及规划调整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向市政府并联审批收费受理窗口出具通知单或提供变更确认件。

第八条按本办法执收的收费、基金,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结算中心窗口结缴、汇总,每月与市财政局核对。市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受理窗口每天将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后的《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项目分类缴纳申报表》及相对应的一般缴款书缴纳凭证传递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将收入分项划入各执收单位。

第九条减免缓。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市政府及市政府以上文件规定减、免、缓条件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市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受理窗口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后予以减、免、缓。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缓事项的,应向执收单位书面申请,市政府文件批准后方可执行。

属缓征项目的,缓征期满后,由执收单位负责催缴,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条返退。基本建设项目符合文件规定返退条件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市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受理窗口初审并征求执收单位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后,书面通知市财政局予以返退。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提出返退事项的,应向执收单位书面申请,市政府文件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申请单位对相关事项有异议的,书面提出后,属行业类别划分事项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属收费标准或金额事项的,由市物价局审定;属减免缓、返退或基金标准、金额事项的,由执收单位审定。所有审定结果均需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申请单位对审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规范执收行为。市直其他有关单位不得直接受理本办法所列举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缴费申报,不得擅自改变执收标准和额度;对擅自受理缴费申报、改变执收标准、随意缓缴或超范围征收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纳入市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执收单位应通过市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受理窗口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三条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内容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和基金分类缴纳申报表

附件:宣城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基金分类缴纳申报表.doc[7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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