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中外合资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注册登记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第四条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第五条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三、支持政策
第六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二条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年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四、落户奖励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公司或公司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约定在存续期内不得迁离宣城,如违反约定,应承担所得奖励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约定在存续期内不得将购建的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如违反约定,应承担所得补贴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所缴纳契税给予全额补助,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三年内全额补助。
五、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推荐适合其投资的项目。
第十九条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给予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六、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市政府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住建委、经信委(国资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研究提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市发改委负责备案初审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批。
市人行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账户管理及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和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等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市与县、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对其他奖励补助支出,其所在地在市区的,由市与区各承担50%;所在地在县、市的,由所在地全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如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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