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屠宰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调字〔2010〕7号
各有关区县商务委(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近期一些地方制售病死猪、注水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商务部办公厅通报了近期屠宰违法案件情况。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我市肉食品质量卫生和消费安全,各有关区县商务委(局)要加强属地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做到守土有责。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在屠宰加工全过程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对区县商务委(局)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生猪屠宰企业日常监管;
(二)监督企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生产;
(三)强化对生猪屠宰企业生猪进厂、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建立生猪屠宰监管系统、逐步实施肉品品质可追溯,做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辖区内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信息。
二、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要求
(一)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食品安全工作组,负责企业整体食品安全工作;
(二)严格生猪进厂、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宰前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建立并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并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做到规范采购、认真检验、严格处理,安全出厂;
(三)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四)企业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春节和全国“两会”将至,各有关区县商务委(局)和生猪屠宰企业要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市商务委将适时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松懈、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吴中南
联系方式:85163109传真:65248518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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