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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 文号:闽财会〔2014〕1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能放则放、能减则减”原则,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下放至下级财政部门办理。
自2014年1月1日起福建省财政厅不再受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经福建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冠名的,向单位地址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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