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部分省本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支付商保保费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0年度部分省本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支付商保保费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45号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对2010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未正常缴交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且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人员,其保费中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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