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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闽政文〔2012〕33 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2〕33号
福州、厦门、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厦门、泉州和宁德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2-5号泊位;
二、厦门港口岸现代码头、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码头、海沧港区远海码头15-17号泊位、新海达码头18-19号泊位和国贸码头21号泊位;
三、泉州港口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煤码头;
四、宁德港口岸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外轮维修点、易和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外轮维修点。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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