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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卫生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民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卫生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方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设立基金会,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638号)精神,现就我省卫生类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类基金会按行政区域分别由省卫生厅和委托设区市卫生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省卫生厅负责审查公募基金会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卫生类的非公募基金会。
设区市卫生局负责审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设立卫生类的非公募基金会。
拟申请设立卫生类的基金会经对应的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审批登记。
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履行下列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3.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各卫生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基金会设立、活动开展、年度资金运行等方面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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