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5〕169号
颁布日期:2015-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闽委发〔2014〕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充分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带动环保装备、有色金属、光电新材料“四大天王”、“八大金刚”等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现就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整合项目类型

根据国家、省对科研项目分类管理体系规定,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将科研项目分成以下几个类型:

(一)重大项目。针对全市重点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重点解决制约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集中力量办大事,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

(二)平台建设项目。以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和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为导向,密切产学研合作,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跨单位协同创新,加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重点建设技术研发协作平台、技术中介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

(三)市场导向类项目。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四)技术转移项目。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重大研发机构;鼓励技术转移和服务机构到我市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等科技服务活动。技术转移项目经成效评估后给予后补助。

(五)基础研究和公益性项目。基础研究项目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立足原始创新,开展基础应用研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应用研究,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基地的稳定支持,支持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承担基础研究任务。公益性项目着力解决事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行业标准、种质资源、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研究工作的支持。

(六)科技与金融结合项目。借助市场机制,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探索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资金、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投向科技型企业。

二、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七)重大项目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申请单位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审查。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以项目任务约定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项目完成后,建立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八)创新平台突出服务绩效。重点资助对已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创新平台。立项前对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内容和成本等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论,分类分档定额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后续的服务和管理,立项后只进行绩效考评,不再进行验收。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创新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九)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主要采用后补助以及科技金融等间接资助方式给予支持。项目采取“宽进严出”,减少立项前实质性审查和数量限制,变前置审批为后期评审。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产品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立项后,先行投入,视项目执行情况,择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2年内给予验收,若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不给予资助。

(十)技术转移项目突出成果落地转化导向。技术转移类项目立项前要组织现场核实评审和专项审计,核查企业成果落地转化的情况。立项后,实行项目资信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着重跟踪项目成果转化过程,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十一)基础研究和公益性项目聚焦需求。基础类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项目采取政府提出需求、承担单位竞争择优确定、财政无偿拨款投入的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突出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采取无偿拨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三、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二)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方式。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制定时要广泛征集各方技术需求,扩大社会参与度;应在每年7月份前一次性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确保申报通知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天,以保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有较充足的时间组织申报。通过建立企业科技联络人制度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对指南的知晓度。

(十三)完善科研项目立项制度。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进一步精简评审数量,逐步实施得分制确定项目,改进评审方法,明确评审内容、指标及得分权重,优化评审流程。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筛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单位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四)明确项目管理职责。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履行项目实施、验收结题和资金使用的职责义务,如期完成项目既定指标和任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加强过程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项目实施。

(十五)加强项目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法结题项目,应先提出申请并报告主管部门。凡未先申请并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到期不结题项目将取消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项目补助余额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经申请并说明可信理由,允许给予结题。

(十六)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项目管理过程应该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结题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

四、改进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

(十七)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探索创新科技投融资机制,全面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科技创新,建立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专利权质押补助、科技保险费补助、上市补助以及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十八)加大定向资助和滚动支持。事关全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要加大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加强前期研究与后期产业化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衔接。根据项目节点任务进展情况,分段支持。对部分已结题且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实行定向征集、滚动支持。

(十九)扩大科研经费后补助范围。推广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企业根据科技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求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并签订任务书后,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并完成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市场导向类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后补助;对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通过购买和引进,实现先进技术成果落地转化的项目,根据产生效益进行审查验收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通过服务情况、运行管理及资源整合情况等绩效考核后给予后补助,需后续投入的,给予持续性支持。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十)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书时,应同步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设备费的预算编制中,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专家咨询费应区分技术职称标准合理确定;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二十一)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合同编造虚假支出、套取资金,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科学界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扩大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支出范围。允许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即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1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20%、超过100万至500万元不超过13%、超过500万元不超过8%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任务完成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或经信用评价差的承担单位,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二十二)完善预算评审。项目评审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经费预算与项目任务目标的相关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承诺的自有资金筹措能力等开展预算评审。

(二十三)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为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二十四)加强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重大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应设立研发经费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没有要求设立专户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设置专门会计科目并设辅助明细账,对政府拨款及自筹经费单独核算。

(二十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项目经费主要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实现“痕迹管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主动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七)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建立弄虚作假、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八)改进专家遴选制度。项目评审论证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市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少于50%,并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审的比重;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对采用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及时公开专业评议结论,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