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2〕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

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为做好我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征收区域划分

1.龙岩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区域为龙岩中心城市(包括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雁新区);

2.县(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区域按各县(市)行政区域划分。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1.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2.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3.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龙岩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项目和标准,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征收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四、管理使用

1.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会同经贸部门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的总体方案,受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项目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受理价格调基金的缓缴、减缴和免缴的申请,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调剂申请。经贸部门负责菜篮子工程的项目实施,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龙岩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县(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县(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成立龙岩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局、地税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物价局),与市发改委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龙政综〔1997〕270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