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1〕380号
颁布日期:2011-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通知

龙政综〔201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20家县级示范社,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家市级示范社,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社。

三、建设标准

着眼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按照《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典型示范社考评标准>的通知》要求,规范章程、股金登记、民主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帐簿、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50%以上,示范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级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各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开设绿色通道,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领取普通发票,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六、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农用生产设施、机械、林权、果园、茶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设施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县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组建信用担保公司。

七、优先承担建设项目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累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

八、落实用地用电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九、加强指导培训

市、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及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指导示范社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示范社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加强示范社试点单位的考评,对考评合格的,列入当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奖励,由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牌,并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同时,对已列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三年重新考评,考评合格的保留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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