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南政综〔201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4〕16号)转发给你们。按照省上安排我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将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4月底前将增发工作总结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附件:2014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特调)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2014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
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特调)
项目
合计
市本级
延平
邵武
武夷山
建瓯
建阳
顺昌
浦城
光泽
松溪
政和
支出
计划
(万元)
165
59
9
24
7
15
13
16
9
7
3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
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4〕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两项条件同时符合的人员,按就较高一项增发。
(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80元。
(二)对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80元。
二、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3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三、对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850元的,补齐至1850元后,再参加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五、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六、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组织实施,特调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14年4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14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
出计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附件
2014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
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表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支出
计划
(万元)
1696
332
489
57
123
160
165
191
115
64
(注:福州市支出计划包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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