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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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政综〔2013〕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扶持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加快做强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做大一批电商产业集聚园区,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争取电子商务产业项目支持
(一)积极对接国家、省相关政策,优先帮助电商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工商发展资金项目,帮助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内企业和创业者落实助保金贷款、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
二、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与发展
(二)对我市国有企业参与投资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引进入驻集聚园区的电商企业和网店,免收2~3年经营场所租金。
(三)鼓励和支持其它社会资本、各类主体参与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和运营,对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由业主引进电商企业20家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30~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对集聚园区内且非因自身原因而未享受经营场所优惠租赁的电商企业和网店,给予营场所租金3年内租金70%的资金补助。
(五)对集聚园区内的电商企业和网店,3年内日常经营所发生的网络通讯、服务器托管的费用给予50%的资金补助。
三、积极扶持现有的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六)对集聚园区内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和网店,其前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
(七)对集聚园区内销售本地产品且实现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和网店,按其营销额的0.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辖区内的规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对年网络营销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积极支持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建设
(九)对建立独立的或借助其它运营平台的专业第三方平台营销企业,对接本地生产企业30家且年营销额达5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十)对入驻我市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对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平台项目,按“一企一策”议定支持政策。
五、加快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
(十一)电商企业的人才同工业企业人才享受相关政策。
(十二)支持辖区内各高校、职校、技校、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对接本地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补助电子商务培训和支持大学生开展电子商务创业活动。
六、其他
(十三)上述优惠政策由市经贸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从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列支。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四)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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