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南政综〔2012〕81号
颁布日期:2012-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107号),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1、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打造以县(市)农资公司为中心,乡镇连锁经营配送为分中心,村级农资农家店为终端的三级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仓储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发展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的农资流通龙头企业。完善农资储备制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化肥淡季储备,农资冬储贷款贴息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80%以上。

2、构建农副产品现代流通网络。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建、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加强以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等产供销一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区设立平价直销店,实现鲜活农产品直接进社区,降低流通成本,惠民利民。“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新建设、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6个,新建设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3个。

3、健全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的升级改造。逐步形成县(市)有配送中心、乡镇有综合超市、村有便利店“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拓展经营业务,发挥“一网多用”的优势,促进农产品进城、日用消费品下乡。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60%以上。

4、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开展绿色回收网络建设,通过吸纳个体经营大户加盟等形式,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加快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构建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一体化的区域再生资源经营网络。发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新建、改扩建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5个。

5、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和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主渠道作用。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加大标准化专用存储库的建设力度,合理布局经营网点,实行统一采购、定点储存、连锁配送、专柜销售,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加快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到2013年全面完成10县(市、区)烟花爆竹配送中心的规范化改造建设任务。

(二)着力提升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1、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功能,依托地方优势资源和特色农产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品商标和原产地保护标识,积极培育和评选表彰示范专业合作社,推进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对接。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开拓国内外市场、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协会的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积极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作用,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大户和经纪人培训。

2、完善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南平农产品信息网”的作用,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农产品市场行情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商品供求信息,促进网上农产品营销。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推进“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供销通”试点推广工作,形成快捷、畅通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通道。开展信息技能培训,培育农村商务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应用互联网的技能,引导广大农民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开展网上农产品营销。

3、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吸纳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和社会维修服务力量加盟,在县城有综合维修服务中心,在重点乡(镇)有综合维修服务站,较大的行政村有维修点或联系点。逐步把综合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建成集综合维修、零配件供应、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维修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农村维修服务行业协会,探索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协调机制和自律机制,扩大服务项目、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综合维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开展建设工作的县(市、区)财政应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有关部门要为综合维修服务中心(站、点)办理证照提供方便。

4、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设施、经营网点等,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外资源,实行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建立融商品购销、综合维修、市场信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各种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各部门延伸到村级的服务项目可以依托综合服务社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使村级综合服务社成为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的载体和通道,推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有机结合。到“十二五”末,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市建制村的覆盖面达60%以上,并逐步建设成为新农村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

(三)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1、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建设。改造整合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市、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各级政府选派乡镇长流通助理应优先从供销合作社优秀人才中挑选。

2、努力增强各级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积极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作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实行县级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1、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

2、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抓紧予以核销。相关金融机构应研究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制定合理的分类处理办法细则。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3、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视财力情况开展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扶持,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优先列入用于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拓农村市场。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经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为国家、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企业。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并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骨干人员等各类涉农培训。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

4、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要认真执行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政策,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制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将适宜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推动供销合作社的科学发展。

2、切实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懂经营管理的优秀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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