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2012〕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综〔2012〕345号)精神,统一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保供稳价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市本级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1、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对在本级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3%征收;

2、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3、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征收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价格调节基金预留比例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预留不低于15%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征集计划、统筹使用、数据统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贸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地税部门负责基金的代征工作,并纳入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实行基金与税收统一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权划分

延平区行政区域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级征收。区政府根据价格调控任务,编制年度使用安排预算报市政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统一纳入南平市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的总体方案。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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