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征缴比例由7.5%提高到8%,个人征缴比例不变。请你们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城镇非公经济组织参保,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改善参保人员结构;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从机制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绩效,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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