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2013〕21号
颁布日期:2013-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征集项目,落实减免条件

(一)市本级征收的项目和标准

1.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

2.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3.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二)征收方式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按照与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地点,即在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纳税的,由市本级负责征收,其价格调节基金由上述两个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统一缴至市级国库,预算级次为地(市)级;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纳税的,由各县(市、区)负责征收,其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统一缴至同级国库,预算级次为县(区)级。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的票据。

(三)征管费用:按征收总额提取,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缓、减、免缴条件

凡符合“①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缓、减、免缴价格调节基金优惠,缴纳义务人可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价格调节基金缓、减、免的申请审批情况,抄送缴纳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严格使用范围,规范法律程序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2.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3.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4.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5.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6.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其中用于平价商店建设的每年不少于15%,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每年预留15%。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每年年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总体方案,送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贸部门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分别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针对市场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等实际情况,适时提出本年度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用途、理由、使用数额等具体内容。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程序:符合使用范围规定的项目,按项目性质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贸部门分别提交《价格调节基金项目补助申报文本》和《价格调节基金项目补贴审批表》,按年度使用总体方案的分工,经价格、经贸、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加强基金管理,部门分工配合

(一)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二)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三)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并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共同为缴纳义务人提供缴费咨询等服务。

(四)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年度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并按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五)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已缴入国库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和国库部门对帐。价格调节基金依据财政部门的通知拨付,退库由代征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履行工作制度,严明法律责任

(一)工作报送制度: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资金管理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二)公开制度:负责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三)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四)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事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本辖区征收项目和标准等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宁政文〔20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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