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文〔2010〕415号
颁布日期:2010-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市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宁德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德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扶助标准和工作职责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以下的水库。其中:库容量100—1000万立方米(含100万)的,为小(1)型水库;库容量10—100万立方米(含10万)的,为小(2)型水库。

(一)扶助范围。建国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为止,经省移民开发局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审核确认的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移民开发局确认的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

(二)扶助形式。小型水库移民一律实行项目扶助,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不实行资金直补,不搞平均分配。要严格扶助对象和范围,没有移民的小型水库无需开展移民扶助工作,扶助范围是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选择的项目应严格落在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范围内,不得随意超范围安排扶助项目。项目扶助直接到村,受益到人。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工作应以优先解决移民人数相对较多的小(1)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的突出困难为重点,并统筹解决其他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市扶助项目资金分配,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库移民稳定工作,做到工作、责任、资金、稳定四落实。

市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本市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定本辖区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二、扶助基金的管理

(一)预算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市级统筹分配为主,兼顾水库库容比例的办法安排。

市库区移民开发局、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省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配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二)县(市、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经本级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市库区移民开发局、财政局应及时审批各地上报的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并汇总上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市库区移民开发局、财政局将按市级统筹分配为主,兼顾水库库容比例的形式拨付资金。

(四)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市、县(区)财政局、库区移民开发局应加强基金使用决算管理。县(市、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财政局应按规定编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使用情况决算,于每年的1月底前上报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决算审批,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六)各县(市、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必须在专户中设立“小型水库扶助基金”科目,确保小型水库扶助基金专款专用。

(七)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市、区),按国库集中支付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扶助项目的管理

(一)县(市、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财政局应在准确掌握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库,报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扶助项目的类型包括安全饮水、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和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产开发项目,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以及其它项目等。优先解决安全饮水、道路交通和环境整治等问题。

(三)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补助标准实行。

(四)扶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库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

(五)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储备期间,个别项目若因情况发生变化,应适时予以剔除或增补。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

(六)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扶助项目,应按有关规范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并经市库区移民开发局立项审批。

(七)扶助项目要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工程性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

扶助项目建成后,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八)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责任,维护库区稳定

(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定稳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做到稳定风险可防可控。

(二)坚持重心下移,深入调查研究,紧紧依靠基层,细化工作措施,及时排查,及时化解,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做到有信必办,有访必接。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稳定和谐的长效机制。

(三)市、县(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要切实把维护库区稳定作为主线,贯穿于政策实施的全过程。认真抓好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做到管理要从严,程序不简化。积极慎重、扎实有效地把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实施好、落实好。

五、强化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一)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超范围安排扶助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工作、责任、资金、稳定四落实的要求,完善扶助资金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扶助资金和项目监管机制,确保移民资金和项目安全有效运行。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开透明,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移民安置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市、县(区)财政局、库区移民开发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年度计划完成较好的单位,在下年度资金安排上适当予以奖励;对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单位,视其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拨款、适当减少或取消下年度扶持资金等。

(五)市、县(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资金按规范有效使用。

(六)市、县(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要做好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一年一评估、一报告,分析项目实施后对于移民安置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对促进和维护当地和谐稳定等的相关影响。每年从全市扶助项目基金中安排5%做为监测评估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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