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PS拍-2012-15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PS拍-2012-15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2〕24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PS拍-2012-15号地块(涵江区PH-1017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2〕160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市政府储备地(莆政土〔2009〕121号)中划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用地面积67637.62平方米(含道路绿化控制带面积2602.59平方米)。该地块位于涵江区新涵工业集中区内,塘北路西侧(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地块编号:PS拍-2012-15号。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涵[2012]34号文件为准;地块设定开发建设条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建城[2012]126号文件实施。

四、该地块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招投标中心委托有拍卖资质机构实施。

六、该地块拍卖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该地块评估备案地价的原则确定,若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同意以拍卖底价和加价幅度作为挂牌起始价和加价幅度转入挂牌出让。

七、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八、因该地块原出让规划条件调整,原莆政土〔2010〕270号文同时作废。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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