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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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71号)精神,积极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监管缺失,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稳定,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促使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新增货车落籍(含非营运货车转为营运,下同)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车户依法纳税,规范全市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时间努力,有效遏止车辆外挂势头,确保新增货运车辆基本落籍本市;采取激励机制,促使已外挂的货运车辆逐步回迁落籍本市;改善经营环境,建立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工作原则。一是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组织实施,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为主的原则,努力督促外挂车主动回迁本地。三是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采取激励机制,消除外挂车产生的利益诱因。四是坚持明确范围、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积极治理外挂车的同时,切实保护在我市外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
三、领导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招投标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的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工作沟通,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车辆外挂的有关问题。
同时,成立联合执法队,由市交通、公安、发改、经贸、国资、住房建设、城管执法、水利、工商、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组成,对建设工地开展执法检查。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对路面外挂车辆进行整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车辆回迁本市的工作。
四、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
1.负责组织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组织车辆异地外挂的违法行为,取缔收受车辆外挂的非法组织。
2.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为外挂车辆回迁落籍提供优质服务;对成批转回的,可预约上门办理。
3.对无牌无证车辆进行专项整治,符合条件的限期挂牌,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制报废。
4.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车辆技术状况与国标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不符的外挂车辆;加强对超载车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
5.协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工地的外挂车辆进行执法检查。
(二)交通运输部门
1.加强对车辆外挂的信息收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台帐,大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2.路政管理部门要把治理车辆外挂纳入反超限工作内容,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要依法实行卸载、处罚、收取公路损坏赔补偿费“三管齐下”措施,并按省里规定的上限处罚。
3.运输管理部门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外挂车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积极主动地为外挂回迁车辆办理营运证,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为外挂车回迁提供优质服务。
4.组织相关部门对交通建设工地的外挂车辆进行执法检查,限制非本地籍车辆参与施工建设运输。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不诚信行为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财政部门。落实对有关货运车辆的奖励及财政优惠政策的实施。
(四)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对车辆外挂代理中介组织及外挂车辆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管。对滞留在我市运输经营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车辆车主或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外出经营的规定,实行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对拒缴税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税费的及时足额征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巡查监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住建工程建设工地的外挂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和执法检查,限制非本地籍车辆参与施工建设运输。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不诚信行为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对进城施工的非本地籍车辆滴、撒、漏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坚决予以处罚。
(八)水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的外挂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和执法检查,限制非本地籍车辆参与施工建设运输。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不诚信行为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招投标办
1.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使用投标企业自有车辆或我市车辆施工的条款予以备案发布。
2.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企业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使用外挂车辆施工不诚信行为的情况,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予以曝光,被曝光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本市投标。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未明确限制时间的,自曝光之日起予以限制一个月。
(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土地储备中心、八大国有企业等单位
1.负责落实政府财政投入和补助项目、土地储备项目、政府财政投资、参股项目、八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外籍货车,对违反规定的,财政予以暂停拨款。
2.负责建设工地的外挂车辆调查摸底、清理和整治,督促外挂车辆办理回迁。
五、采取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一)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外挂车回迁落籍。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营运货车(包括外地市回迁,不包括本市范围转籍)在我市入库的营业税,按我市所得财力部分的60%给予奖励;2013年起三年内,每年在我市入库营业税连年环比(比上年度,下同)增长的前提下,每年按其税收我市所得财力的环比增加额的60%给予奖励。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各级政府部门要联手对现有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规范、信誉较好的货运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实行政策优惠;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条件,吸引散、小运输业户自愿选择车辆落户合作经营。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12年底前,企业新增营运货车(包括外地市回迁,不包括本市范围转籍,下同)载重吨超过500吨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人民币20万元(由收入所在地财政承担,下同);新增营运货车载重吨超过1000吨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人民币50万元。自投产之年起,第1年按在我市入库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所得财力部分的40%给予奖励;第2-4年每年在我市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入库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连年环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按其两项税收总额我市所得财力环比增加额的20%给予奖励。
(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应对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因购置新车、新建办公楼、仓储、场站等提供贷款支持。
(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各政府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主动地为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提供服务:
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原始登记参数与该车型注册时国家公告的机动车标准参数不相符的,能整改的予以整改后转入;设置绿色通道,方便回归车辆入户、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持有我市交警部门核发的营运《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营运手续。对新购置的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工作细则(试行)》(闽运管车辆〔2010〕8号)规定执行。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及时为营运车辆办理维护、检测事宜。
地方税务部门将税务登记列为即办事项,积极推广机具发票,增加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数量,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五)对回迁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现行行业规定标准的,按照原标准予以确认。
六、任务指标
营运货车运力统计以“福建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截止2011年11月,全市营运货车运力为35210载重吨。计划到2012年底全市营运货车运力达到43660载重吨,比增23.25%;2013年底全市营运货车运力达到48020载重吨,比增10%。
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市营运货车运力增加8450载重吨(增加量,指在原有运力数量基础上实际增加的量,下同),各县(区)完成增加营运货车运力的任务指标:仙游县2280载重吨、荔城区1520载重吨、城厢区1520载重吨、涵江区1520载重吨、秀屿区1520载重吨、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90载重吨。
2013年全市营运货车运力增加4360载重吨,各县(区)完成增加营运货车运力的任务指标:仙游县1160载重吨、荔城区780载重吨、城厢区780载重吨、涵江区780载重吨、秀屿区780载重吨、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80载重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鼓励引导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工作,是我市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结合辖区实际,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回迁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车税窗口发放宣传单,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营造外挂车辆回迁的良好氛围,促使外挂车辆主动办理回迁手续。
(三)依法行政,妥善处理矛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外挂车要边动员边治理,做好劝返工作,避免出现“三乱”行为;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
(四)加强信息沟通,开展量化考评。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每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开展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工作实行量化考评(具体见附件:莆田市开展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工作量化考评办法),每季度通报一次,考评情况列入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绩效评比。
附件:莆田市开展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工作量化考评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莆田市开展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
工作量化考评办法
为加大新增货车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成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考核情况列入县(区)年度绩效评比。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任务指标
营运货车运力统计以“福建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截止2011年11月,全市营运货车运力为35210载重吨。计划到2012年底全市营运货车运力达到43660载重吨,比增23.25%;2013年底全市营运货车运力达到48020载重吨,比增10%。
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市营运货车运力增加8450载重吨(增加量,指在原有运力数量基础上实际增加的量,下同),各县(区)完成增加营运货车运力的任务指标:仙游县2280载重吨、荔城区1520载重吨、城厢区1520载重吨、涵江区1520载重吨、秀屿区1520载重吨、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90载重吨。
2013年全市营运货车运力增加4360载重吨,各县(区)完成增加营运货车运力的任务指标:仙游县1160载重吨、荔城区780载重吨、城厢区780载重吨、涵江区780载重吨、秀屿区780载重吨、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80载重吨。
三、量化方法
对各县(区)开展的外挂货车回迁入籍、新增货车入籍、查处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外挂车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1.完成增加营运货车运力年度任务指标的计100分。
2.未完成增加营运货车年度任务指标的计分:得分值=100×已完成指标÷计划任务指标。
3.超出营运货车运力年度任务指标部分的计分:按运力每增加1载重吨,计1分。
4.县(区)联合执法队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外挂车辆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招投办予以不诚信行为曝光,并限制一定时间参加本市投标的,每家次加10分。
5.填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一次扣5分。
6.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等信息的一次扣5分。
7.牵引车头不列入运力统计。
四、信息报送要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1、表2)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94-2690055;传真:0594-2261622。邮箱:[email protected]),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表3)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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