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莆政综〔201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闽政文[2011]9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省政府下达我市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任务分解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收入计划编制原则:实行零基数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参照上年各地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以及个人账户转移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省下达我市2011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53500万元,支出计划为46000万元,具体分解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收支计划见附件。

二、明确财务管理体制。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分成奖励、短收不补、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支”即市政府核定下达收入支出计划,上年已收但未入库的收入当年入库后不计入当年的收入任务;“全额缴拨”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省级全额拨付;“超收分成奖励”即超额完成市核定部分(超收),市与县按7∶3的比例分成,对超收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省财政在年终结算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短收不补”即需市级调剂补助的县未完成市核定收入部分(短收)市级不予调剂补助,短收部分由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负担,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节支全留”即实际支出比市核定的支出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2011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县区

收入

支出

市本级

5600

12296

城厢区

10100

3243

荔城区

10200

7569

涵江区

14535

7171

秀屿区

3900

6307

仙游县

9000

9414

北岸管委会

湄洲岛管委会

165

合计

53500

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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