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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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莆政综〔201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107号),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拉动农村需求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进一步加大“新网工程”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一)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以联合合作方式,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流通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新建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大力发展覆盖农村地区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80%以上。
(二)发展农产品现代市场购销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以自有经营网点为依托,在农业专业村、农产品集散地改造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加快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进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促进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新建设、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2个;新建设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2个。
(三)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龙头、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支撑、乡村超市为终端的连锁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实现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60%以上。
(四)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优先审批供销合作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项目,合理布局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为一体的服务网络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新建设2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
(五)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依法改建、扩建、新建烟花爆竹仓储配送中心,发挥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主渠道作用,统一配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三、积极构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
(一)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设施、经营网点等,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外资源,实行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建立融商品购销、综合维修、市场信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各种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到“十二五”末,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市建制村覆盖面达70%以上,并逐步建设成为新农村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各部门延伸到村级的服务项目可以依托综合服务社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二)继续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健全巩固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逐步把综合维修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成集综合维修、零配件供应、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维修服务机构。吸纳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和社会维修服务力量加盟,做到经济上有联结、业务上有合作、行业管理上有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维修服务技术人员纳入农村实用技术和人才的培训。
(三)大力推进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完善市、县(区)、基层三级农产品信息网络,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民提供商品价格动态、市场行情预测、供需双方在线洽谈等信息交流服务。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强与电信部门合作,努力形成快捷、畅通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通道。
四、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建设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改造整合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县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二)努力增强县级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实行市、县两级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三)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涉农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农产品营销、制订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协调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继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通过行政手段低价划走其资产,不得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或收取其房产租赁收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供销合作社用地被社会组织或个人强占,有关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调处,予以恢复。
(二)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抓紧予以核销。
2.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意见,另文印发。争取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供销合作社企业,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和欠费的,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依法实施破产、歇业、注销的企业其资产处置收入不够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欠缴部分的,由企业做出具体欠缴的资金测算后,待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商议后酌情给予解决。其他经营困难企业,可按《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供销合作社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下岗职工安置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4.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资金问题。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相关单位可采取土地出让金先征后退的方法,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给改制企业,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缺口部分。
(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1.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农村流通市场。把供销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建设任务指标、项目选定、资金扶持上给予优先安排。市财政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供销社共同研究制定。各县(区)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在我市落户的央企所需的辅助材料收购、初加工和下游产品的采购,优先考虑供销合作社企业提供,并在项目报批和资金补助上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与中石油莆田公司加强战略合作,开展加油站建设及非油业务领域合作。
2.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经营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申报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列入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区)财政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进度足额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3.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任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业务,重点支持仙游县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莆田市兴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交由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控股经营,相关交接及业务开展问题由市经贸委予以全力支持解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给予项目审批、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入支持。
4.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用地问题。要确保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用地。对供销合作社在城镇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供销合作社原土地使用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并制订改造实施方案报批。在“三旧”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联合合作方式引进投资者,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进行改造、拆建,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当地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当地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道路拓宽、城市建设中确须拆迁供销合作社营业性用房的,原则上应比照国有商业、服务业的营业性用房予以安置,按原房建筑面积、土地红线内面积和用途就地就近安置,归还产权,不计差价。
5.落实有关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的,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要求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供销合作社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
6.完善农资冬季储备制度。落实闽政办〔2011〕35号文件,市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市级化肥冬储贴息。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农资冬储所需资金,落实财政贴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农资冬储落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指导科学施肥用药,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
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依法开展经纪代理、典当、担保、农业保险、股权质押等服务。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产品经营流动资金的有效需求。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一)建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各自职能,加大项目报批、网点建设、资金扶持、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规划用地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二)切实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保持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的新老交替,保证乡镇一级的供销合作社有场所、有经费、有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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