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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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2〕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除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按照殡葬法律法规火葬和骨灰安放,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可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对象如下:
(一)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城、乡“五保户”人员;
(三)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
(四)福利院和敬老院院民;
(五)老区“五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干部、老接口户);
(六)省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个人、二等以上功臣);
(七)持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八)100周岁以上人员;
(九)烈士(见义勇为、因公牺牲,而烈士称号未授予之前,凭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证明);
(十)社会孤儿;
(十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十二)农村独生女、二女的父母。
二、免除内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1部一趟次遗体接运费;
(二)接抬装尸、骨灰装盒、消毒、灵车装饰、哀乐租金、卫生保洁和环境布置清理等费用;
(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纸棺)费(减100元);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补助;
(六)无名尸3天内遗体冷藏费。
免除项目中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免除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民政助理员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莆田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格可到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或到各地民政部门领取);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3.免除对象的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独生子女证、残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二)《申请表》一式叁份。村(居)委会民政助理员在收到免除申请时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申请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四)无名尸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代为办理。
(五)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报销免除项目费用。
(六)我市的市福山殡仪馆和仙游县殡仪馆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承办服务单位。
四、经费保障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局编制预算,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局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市与仙游县按3:7负担,市与区(管委会)按5:5负担。
市财政局每年按照预算安排,于上半年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拨付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局根据市福山殡仪馆每月底汇总免除对象及金额和相关材料,并与市计生、残联等部门核对后,予以核拨报销。仙游县殡仪馆的免除费用,由仙游县民政局按照程序给予核拨报销。
五、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实行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政策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对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审批和办理的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除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违反殡葬法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殡仪馆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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