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09〕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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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我市中介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的管理,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监管水平,确保中介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8〕86号),结合我市行政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追究对象
全市范围内具有中介组织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追究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依纪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综合分析,并根据单位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区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范围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2.未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或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公示制度的;
3.对依法应当实施日常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实施中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对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该督促整改的不督促整改,致使中介组织管理混乱、违法设立、违规执业、违规收费、违纪违法的;
5.利用职权对中介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强迫中介组织降低收费标准或无偿提供中介服务的;或采取利用行政权力、非法设置限制条件、暗中授意等手段变相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
6.不按规定建立诚信档案,或不及时把所监管的中介组织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7.以资金或实物形式,或利用行政权力或影响力等以干股、暗股形式,投资兴办或参股中介组织的,或利用行政权力或影响力等为中介组织非法提供便利,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参与所监管的中介组织组织的旅游及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的,或在所监管的中介组织中报支应由个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或巧立名目向所监管的中介组织索取费用,或接受所监管的中介组织赠送财物,或收受中介组织的财物,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补贴的;
9.利用职权,对中介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10.不按职责要求及时受理对中介组织的投诉,或未能认真组织调查处理,致使中介组织违规执业行为得不到制止、纠正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与中介组织脱钩改制不彻底,不按照省、市关于分开脱钩的要求与中介组织在组织、工作、经济和场所上全面、彻底分开,或存在明分暗不分的;
12.无偿为所监管的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的;
1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所监管的中介组织中兼职、挂职的;
14.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及行政裁决的;
15.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组织,该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该依法取缔的不给予依法取缔,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1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不据实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的;
17.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18.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罚没款、行政征收款的;
19.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追究方式
符合以上十九种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单位责令整改、责任人员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给予责任人员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利用职便收受贿赂,为中介组织违法违纪提供便利,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本办法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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