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泉政文〔2016〕28号
颁布日期:2016-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泉政文〔2016〕28号

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实际情况,设立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500亿元,分若干期募集到位,首期规模100亿元。资金根据基金投资安排和运作情况逐步到位。

二、基金设立运作原则

基金按照“广泛接触,优者胜出”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和运作。

三、基金组织架构

(一)基金由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代表政府,与社会资本按1:9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合伙制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市国投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劣后级LP),社会资本出资人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优先级LP),不执行合伙事务。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普通合伙人(GP)(亦称“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市国投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认缴基金份额的10%;出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注资、向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金融机构作为联合发起人认缴基金份额85%~89%;采用“4+X”模式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其中主选4家、备选X家)作为联合发起人,由市国投公司同时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届时基金每期募集时,再根据综合成本、增信措施、管理机制及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权衡,从合作金融机构中择优确定1家作为当期的社会资本出资方,承担出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遵照《合伙企业法》要求认缴基金份额的1%~5%。各股东签署认缴承诺书,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根据投资进度)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缴付。

(三)架构图。

四、基金注册地及存续期

(一)注册地:泉州市。

(二)基金存续期:基金的投资存续期为“10+1”年,自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项目投资及退出安排情况,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基金期限可以延长。基金从第7年起每年分别按20%、20%、30%、30%比例逐年退出,若基金延期不适用,可另行约定。

五、基金管理运营机制

(一)成立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参加,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基金的设立、分配、清算、托管人的聘用等事项。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召集。所有出资人按合伙协议享有出资人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1.建立科学投资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和各出资人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联席会议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7名委员组成,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2名,其余席位根据出资额分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国投公司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制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代表基金行使投资决策权;审核和批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和项目退出方案;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须经2/3以上(含2/3)委员表决通过。市国投公司原则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一票否决权。

(三)基金采用“GP”管理模式,基金合伙人共同选择1家认可的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募集和运作管理。

六、基金投资方式及对象

(一)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或参股投资设立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子基金,加快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对于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子基金,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直投项目和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二)综合运用“股贷联投”模式,金融机构除作为基金发起人认缴基金份额85%~89%外,同时以优惠配套贷款的方式,解决直投项目和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部分。

(三)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基金托管银行

由基金合伙人共同选择1家认可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再由基金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为基金开立托管账户,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履行保管职责,监督资金支付和划转,并免收取托管费。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模式:基金认缴出资部分,预期年化收益率原则上控制在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基金直投项目和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贷款部分,预期年化收益率原则上控制在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内;“股贷联投”预期年化综合收益率控制在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以内。

(二)收益分配原则: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享有优先分配权,每年获得1次投资收益。市国投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将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存入专门账户,作为优先级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资金到期的本息备付金。

九、基金退出

(一)退出顺序:基金到期时,投资本金份额分别按照优先级合伙人、劣后级合伙人和普通级合伙人的顺序依次退出,且以现金形式退出。若基金到期前,项目回购主体提前回购基金持有的全部项目公司股权,投资本金份额按优先级、劣后级和普通级顺序依次提前退出,且以现金形式退出。

(二)回购责任:若发生项目回购主体不能如期足额履行回购义务的,市国投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承担对优先级合伙人的回购责任。在市国投公司因资金周转原因暂时不能承担到期回购责任时,可采取:一是增加市城建国投公司参与承担回购责任;二是由政府统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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