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09–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09–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泉政办〔2009〕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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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09–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泉政办〔2009〕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泉州市2009–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日
泉州市2009–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当前,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大趋势下,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现实基础。
(一)总体数量已初具规模。全市已登记注册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93家,共有社员14509人。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16家,其中国家级3家、省级8家。
(二)涉及产业领域日趋广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业分类为:林业67家;水产10家;食用菌11家;畜牧业22家;茶叶108家;果蔬30家;其它45家。
(三)合作服务内容日益增多。合作社按服务内容分类:技术合作服务型97个;流通合作服务型62个;产供销综合服务型115个;其它19个。从过去的单纯技术推广服务,开始向技术、信息、加工、销售、储运等全程综合服务转变。
(四)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养大户、贩销大户、加工企业为主体,示范和辐射力较强,有效地带动了周边农民。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37163户,2008年为农户推销农产品5.2亿元,带动当地农业产值13亿元。
但是,也应看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的覆盖面还不够广,规模偏小,带动力还不强,经营和服务水平还不高,运行还不够规范。因此,必须从当前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出发,明确目标和重点,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任务,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方针,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在较短时期显著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应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财产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的原则。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作社发挥农民自觉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完整产业化经营链。
4.坚持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办社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并为产业发展服务。要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和经济性,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一哄而起,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发展。要结合我市实际,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发展目标
到2011年,争取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全市培育10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800家,社员数5万人,带动农户20万户以上;农民的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为农民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三、发展形式、创办主体和建设重点
(一)发展形式
要坚持多类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鼓励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发展主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劳务的服务型合作社。
(二)创办主体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实行多种组织形式共同创办,促进生产、流通、加工、推广、科研等组织要素的重组、整合,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
1.大力发展由农业专业大户牵头的合作社。农业生产和运销大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生产及加工技术、组织运销、资金实力等优势,由农业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建合作社,并逐步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应作为今后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
2.继续发展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的合作社。目前,我市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是一种重要形式。依托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社,可充分发挥其产品销售、加工的优势,并较好地解决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有效地实现企业和农民的“双赢”,应继续作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种形式。
3.积极鼓励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乡镇基层供销社牵头兴办的合作社。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有其科技、信息、流通渠道、仓储场地、服务体系等优势,今后要积极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4.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是合作经济组织,有集体资产和对组织成员服务、管理协调等优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便于与广大专业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今后要积极倡导。
(三)建设重点
1.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组建,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重点抓好全市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围绕粮食、水产、水果、畜禽、茶叶、林业、蔬菜、竹笋、食用菌和花卉盆景等10大农业主导产业,并努力向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2.围绕创新提升经营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一是注重合作社产品营销和市场建设。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向外开拓市场。二是加强合作社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产品商标,创建品牌,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三是推进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和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地方性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的标准化管理与服务;支持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支持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围绕做强做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针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较小、经营服务领域还不广等问题,今后几年要围绕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合作社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的带动力。一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合作社的辐射面和带动力。二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三是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贸易等龙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发展。
4.围绕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股金设置、工商登记,以及表决管理、盈余分配、年终盈余、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确实保障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农业专业协会,要加强规范指导,拓展服务范围,逐步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具体是做到“四个有”:一是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实现发展壮大。明晰合作社的产权关系,要着重把握两点:①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是有健全的服务体系。合作社应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重点是抓好“四统一”的服务体系建设:①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②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③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④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三是有合理的利益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社员的收入分配主要以投售量(额)为主。合作社年终盈余提取有关基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充分调动理事会人员和一般社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四是有民主的管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联合认购股金社员的票数可根据认购股金和产品交易额情况确定。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比重和力度。从2009年起,我市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从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服务、实施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参与“泉州市品牌农业重点企业金奖”进行评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给予扶持。各级政府应鼓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活动,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税收减免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民个人、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费发票,按实际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三)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情况下,依法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办理征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整车运载自产鲜活农产品,包括经过分级、整理、包装的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信贷服务政策。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并简化审批手续。
(五)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和农业各种推广项目等,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现职农技人员可以参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受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确认,在合作社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可参加技术职称评定、晋升。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等各类农业科技项目。
五、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措施。有条件的行业、部门应主动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协调指导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绿色通道的规定,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提供方便,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供销部门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代购点,对成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为其成员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交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要执行有关“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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