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三明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三明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增强政府调控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的能力,保障市场副食品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恢复征收三明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计征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三明市区餐饮、住宿业(含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每月按其营业额的1%计征。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征收对象应于每月过后15日内缴纳。

三、对在三明市区施工的建筑企业按其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3%计征,有关单位必须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由市建设局负责代征。

四、凡征收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应征收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处以应缴纳金额3‰的滞纳金。

五、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征收基金由代征部门于每月过后20日内转入市财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六、负责代征的单位按所征收基金总额提取3%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核拨。征收对象被征收的基金支出可摊入企业成本。

七、所征收基金的使用、管理按财政部门专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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