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明政文〔2012〕231号
颁布日期:2012-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精神,提升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征收三明市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一)征收范围划分:市本级征收范围包括梅列区、三元区;各县(市)按行政区域划分征收。

(二)市本级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3%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2.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3.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三)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范围,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使用基金应当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预案》、《稳价控价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等稳价控价制度相衔接,密切结合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找准价格调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影响因素,充分发挥基金的保供稳价作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梅列区、三元区政府根据价格调控任务,编制年度使用安排预算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统一纳入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的总体方案。

(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发挥保供稳价的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地税、财政、经贸等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价格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和效果评估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基金工作各项情况和进行核查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三明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明政文〔2012〕113号)不再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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