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烟农种烟的灾害风险,稳定烟农队伍,促进三明烟叶产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分散提取、统筹安排、逐年筹集、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筹措与提取

第三条基金采取全市分散提取、统筹安排的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从烟叶税中按比例提取,存入市财政局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帐户,全市统筹专项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的救助。

第四条基金上限封顶3000万元,一年一筹集,每年按各县(市、区)当年烟叶税的3%比例进行提取和补充,当年结余的基金结转至下年滚动使用;如当年使用后结余不足3000万元,次年按不高于3%的比例据实提取补充。基金的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本金。

第五条若该基金停止运作,则结余的资金按各县(市、区)提取时的比例进行测算,全额返还。

第三章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救助对象为三明市域内所有签订当年度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因受以下灾害影响,造成烟田及烤后烟叶绝收或部分损失的烟农:

1.洪涝:指因降雨引起洪水泛滥或山洪暴发浸淹烟田,致使烟株遭受冲毁、浸没及死亡;

2.雹灾:指因冰雹致使大部分烟株叶面破烂,烟茎、叶柄折断,造成烟叶严重机械损伤;

3.风灾:指因七级以上的大风或龙卷风的袭击,致使烟株倒伏,烟叶、烟茎刮断或连根拔起;

4.冻灾:指因遭受低温霜冻致使移栽后烟株体内冻伤受损,造成烟叶、烟茎部分部位坏死,烟株生长缓慢甚至死亡;

5.仓储烟叶(包括烤房内与家中)因大风、洪涝等灾害导致烤房、房屋倒塌、水淹等,造成烤房、房屋内烟叶重大损失;

6.其它由市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况。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的受灾烟农,不属于救助范围:

1.轻度自然灾害,经济损失很小的;

2.未与烟草公司签订烟叶种植合同或少签多种部分;

3.在核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按合同交售烟叶,有将烟叶倒卖给他人行为的;

5.其它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不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的。

第八条根据每年度实际受灾面积和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基金的救助标准,最高救助标准每亩(绝收)不超过600元。

第四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烟叶生产工作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审计、烟草等部门为成员,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烟草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当地财政、审计及烟草等部门成立县级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烟草公司。

第十条市领导小组为基金的决策主体,负责确定基金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每年救助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救助方案和资金预算及拨付的审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办公室及烟草站、村委会为基金的执行主体。市烟草公司负责每年度灾害救助方案和预算的制定、全市灾情的汇总上报与抽查核实,并报送救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提取、救助方案和资金预算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县(市、区)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灾情的抽查核实,救助资金计划的申报、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基金的提取、基金预算、救助资金计划的审核以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烟草站会同村委会具体负责灾情统计、公示、上报,救助资金计划的测算和上报,以及救助资金发放后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与监察部门是基金的监督主体。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审计工作,县(市、区)监察部门及财政局、烟草公司的监察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救助与管理

第十三条灾情核查:灾情发生后,烟草站会同村委会相关人员,根据统一制定的烟叶灾情统计核查办法,开展详细的灾情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灾情公示无误后,将结果上报县级办公室,县级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灾情进行抽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灾情汇总上报至市级办公室,市级办公室在开展抽查核实后确定本次灾情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灾情汇总:县级和市级办公室在烟叶大田生产结束后,对当年所有烟叶灾情进行分析,对多次受灾的情况,把握“以最重灾情为准、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汇总确定当年烟叶灾情。

第十五条资金预算:市级办公室根据年度烟叶灾情,制定年度基金救助方案和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资金计划:烟草站会同村委会根据审批后的补助标准,逐村逐户制作统一格式救助花名册,测算救助资金计划,上报县级办公室;县级办公室汇总辖区各乡(镇、街道)的救助资金计划,审核后上报市级办公室;市级办公室汇总审核全市年度救助资金计划后,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十七条公示与发放:救助资金发放前,烟草站会同村委会应将本辖区内受灾烟农拟发放救助资金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年度救助资金计划将救助资金下拨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救助花名册,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帐至所有受灾烟农账户。

第十八条资料归档:烟草、财政等部门应收集完整的灾情核查统计资料、救助花名册、及救助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章责任与追究

第十九条对从事基金管理、灾情核查、救助审批及资金发放等过程的工作人员,凡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及救助对象的,贪污、截留、转移、挪用、骗取救助资金的,违反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或存在其他侵害烟农灾害救助权利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谎报灾情和损失的烟农,基金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并追回救助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烟草部门在烟叶大田生产结束后,按不低于当年基金发放的标准,争取配套救灾资金,采取捐赠形式,通过民政部门发放到受灾烟农。市烟草公司将配套救灾资金转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收到救助资金后按照分配计划,转入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审批确认的烟叶救助资金分配计划及救助资金花名册,将救助资金转账至所有受灾烟农账户。原则上基金与烟草部门救灾捐赠资金,两项合计最高救助标准每亩(绝收)不超过1200元。如当年灾情所需救助资金的基金部分超过基金账户金额,则超过部分由烟草部门兜底补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烟草公司、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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