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3〕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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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机局四个单位制定的《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5日
三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机局
(2013年5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和追偿。
第三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事项;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梅列区、三元区分别设立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和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的审核、垫付、追偿等使用管理事项。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监管部门,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梅列区、三元区要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将省下拨救助基金按各50%分别拨入梅列区、三元区开立的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梅列区、三元区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和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依法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依法追偿。救助基金不足时,由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各自负责补充。
第五条梅列、三元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属行政辖区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六条抢救费垫付程序:
(一)梅列、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梅列或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
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由市农机局负责书面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告知相关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向事故发生地的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预算,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审批表》(见附件2);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抢救费用证明材料须经市卫生局审核。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三)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梅列或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垫付通知和经市卫生局审核的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梅列或者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扣除当事人预付款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向医疗机构说明不予垫付理由。
第七条丧葬费用垫付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梅列、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书面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并向受害人近亲属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用,由市农机局负责书面通知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由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凭梅列或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填写《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垫付审批表》(见附件3),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情形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书面告知梅列、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丧葬费用。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对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八条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公安、农机、医疗、保险、殡葬等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票据,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协助。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垫付费用的,案件侦破后,梅列、三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费用,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核销办法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doc
http://www.sm.gov.cn/zwgk/zxwj/zfbgswj/201306/P020130603417007484903.doc
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doc
http://www.sm.gov.cn/zwgk/zxwj/zfbgswj/201306/P020130603417008580072.doc
三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doc
http://www.sm.gov.cn/zwgk/zxwj/zfbgswj/201306/P0201306034170087376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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