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2〕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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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2〕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中介组织”和“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思路,坚持严格规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自律机制,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有效维护了中介市场健康、公平、稳定、有序。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办法》,促进我市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上新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实施
《办法》的出台以我省2008年来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成果为基础,是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监管效率、推动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对于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法制化规范化、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组织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在日常监管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对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相关人员进行宣传,送法到基层、到企业,确保各相关行为主体学法、知法、守法。
二、明确职责,细化部门分工
按照《办法》分工原则,将市场中介组织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经贸委:负责对担保、拍卖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管、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二)市教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根据上级部门授权范围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三)市外经贸局:负责对进出口业务代理、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保安服务、出入境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市财政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参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评估、测绘、地质灾害工程监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交易经纪、房产测绘、房屋征收拆迁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工程检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货运、物流、船运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监理、水利工程造价咨询、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三)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三明市辖区外的环评机构实行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环评从业进行评分并定期公布。对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等行为的,向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提出处罚建议。
(十四)市物价局: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五)市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评估、安全培训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六)市国税、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税务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七)市工商局:负责对广告、企业登记代理、商标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检测、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除外)、非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九)三明海关:负责对报关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二十)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代理报检、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落实奖惩举措等。
其他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中介组织,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定。
三、健全机制,确保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增强部门合力
市政府已于9月20日成立“三明市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政办〔2012〕126号,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经贸局、教育局、外经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环保局、物价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明海关、检验检疫局、市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应完善领导机构,主动作为、总体谋划,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发展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落实信息报送、督查督促、联合执法、信息抄告、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备案等各项制度,共同推动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
(二)强化监管监察,规范经营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准入和执业行为的监管,着力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经营秩序。一是要严格市场准入,认真审查市场中介组织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实行资质许可的,严格审查市场中介组织或其执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对未取得许可证件、资质资格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二是要落实备案制度,督促市场中介组织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市场中介组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三是要规范执业行为,对市场中介组织建立执业记录、明示经营资格等行为进行规范,对不遵守《办法》规范及开展不正当竞争或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四是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对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工程建设领域中介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对职业中介、房地产交易经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组织,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监察督促。将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纳入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行风评议、监督管理体系中。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建立专项督查机制,于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一要着力消除行政干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继续推进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场中介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场所等方面完全脱钩。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市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限制同类服务领域同等资质中介组织开展竞争等行为。二要督促履行监管职责。突出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市场中介组织监管职责的监督。以落实市场中介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和实施信用管理等内容为重点,对各级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发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管缺位、越位、错位以及在监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用管理,促进诚信经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全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情况,采取及时上报市场中介组织相关信用信息或申请市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入端口等方式,依托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全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互联、公开与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建设,健全并落实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监管机制;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实施相应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监管,落实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和共享等职责。定期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分别实行不同频度的监管。要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细化奖惩措施,对守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予以扶持和奖励,对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予以限制和惩戒。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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