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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改监测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改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改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对医改数据报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卫生部已将县区级监测表的16个重大专项指标调整到地市级监测表(见附件1),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并按新的规定上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第2期(2011年12月)、3期(2012年2月)医改监测工作,按时上报数据,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卫生部已将部分医改监测指标纳入常规卫生统计,并在省级直报平台进行更新,请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年报、季报和月报。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认真执行《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具体事宜请与省卫生厅医改办联系。
联系人:李宏民0931-4818608
路杰0931-4818200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改监测工作的通知
2、修订的县区级监测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http://www.gsws.gov.cn/html/2/9/269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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