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卫生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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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甘肃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等法规和预案,结合我省卫生应急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省内、面向全国”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省卫生厅建设与管理,参与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委托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构成,每队10人左右,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或有关要求,省卫生厅将在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相关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
第七条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委托建设单位审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三)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省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
(五)组织指导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负责组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七)负责省级卫生应急队装备的购置、维护管理的监管。
第十条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五)卫生应急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对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队员,应按照出勤天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队伍和专业分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事件的核实确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卫生学评价、现场控制、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卫生防疫、监督执法、健康教育、心里干预等;
(二)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三条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领导和指挥,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积极参加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参与对市州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时,派出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
(四)应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提供支持;
(五)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安排的卫生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事件时,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在接到省卫生厅命令后,应在2小时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集结待命,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命令出发。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指挥,按照职能和分工开展工作,各卫生应急队伍要实行队长负责制,严格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处置时间较长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
第十七条特别重大、重大卫生应急任务和跨省、市卫生应急任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卫生应急队伍的调动、轮换级队员的抽调。
第十八条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按省卫生厅统一命令撤离,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上报省卫生厅应急办。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应急队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3年调整1次,聘任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外出学习(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留任者,经队员所在单位核准终止任用,并及时报省卫生厅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条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报省卫生厅,以保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二十一条队员所在单位要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制订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执行省外、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应急任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第五章装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建设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经费渠道。
第二十四条省卫生厅和各组建单位参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共同对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包括配备统一的标识、队旗、卫生应急服装、个人携行物资、防护用品、药品、器械、设备和野外生活生存物资等,定期对装备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况。要制定卫生应急装备管理制度,应急物资和队伍装备平时要统一存放在卫生应急储备库中,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卫生应急行动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级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嘉奖和表彰。并由所在单位在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队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适当补助和相应表彰。
第二十七条省级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者,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省卫生厅核实后,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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