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18日)

为有效缓解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生产生活中资金短缺问题,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农民互助资金运行新模式,完善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制村普遍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互助合作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互助合作社性质:互助合作社是农户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二)管理运行体制:互助合作社要建立以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为基本要求的运行机制;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政府和社会监督为辅的管理监督机制;以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法人治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用款方便、按期归还。

3、保本运行、滚动周转。

4、自主运行、有效监督。

5、社员互助,内部使用。

(四)筹资模式。按照“引导资金+农户入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银行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模式,建立互助合作社资金平台。

1、引导资金。政府安排扶贫等部门资金和适当的财政资金注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政府资金作为本村农民互助合作社长期周转和互助发展的固有资金,理事会、监事会负有该资金安全、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2、农户入社资金。自愿入社的农户应交纳互助金,每户交纳互助金额度根据村民入社情况和农户经济状况等由社员大会决定。贫困户可降低互助金交纳额度,额度由社员大会决定。鼓励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农户多缴纳互助金。社员退社时退回其交纳的互助金。

3、社会扶助资金。倡导致富能人、民营企业家、龙头企业向互助合作社注入不收取费用的扶助(借用)资金;接受慈善机构、双联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助资金。

4、银行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根据需求从银行引进低利率、低成本、期限长的资金注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五)管理方式。互助合作社按照管理民主、运行透明,社员监督、政府督导,服务社员、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方式运行和管理。

二、筹建工作

(一)成立筹建小组。以建制村为单位,成立由现任村“三委”成员组成的筹建小组,具体负责本村互助合作社的筹建工作。

(二)开展宣传动员。按照市、县(区)安排部署、乡村组织实施、宣传到户到人的原则,对建立互助合作社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运行模式、诚信规范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立发展的舆论氛围。信用基础薄弱的村要重点加强村民信用观念教育,强化村民信用意识。发挥信用村示范引导作用。信用条件不具备的村要先建立机构开展宣传、培训人员,待条件具备后再注入资金正式运行。

(三)建章立制。筹建小组依照本意见所附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互助合作社章程》。

(四)动员入社。动员农户入社必须严格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和强制等任何违背农户意愿的方式。

1、摸底动员。筹建小组对全村农户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动员农户加入互助合作社。

2、提出申请。户口在本村,且常年在本村生活和从事生产的农户,由户主向筹建小组提出入社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3、承诺交纳互助金。由户主向筹建小组书面承诺同意按社员大会决定的额度交纳互助金并由本人签名或按手印。筹备小组出具收据、收款人签名。

(五)召开社员大会。由筹建小组召集互助合作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互助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1、审议通过《互助合作社章程》等制度。

2、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3人组成(村民数量在5000人以上的可设5人),其中至少1人为普通村民(非村“三委”成员)。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2人,其中1名理事兼任文书会计,1名理事兼任出纳报账员。

3、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普通村民。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负有对账务的稽核职责。

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交叉任职。

(六)公告。对社员大会的决定等进行公告。

1、公告《互助合作社章程》等制度。

2、公告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

3、公示社员名单。对自愿申请入社并足额交清互助金的农户进行张榜公布。

4、公告社员交纳互助金情况。

5、发放社员证。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员,由互助合作社发给《XXX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证》。

(七)报备。互助合作社应将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互助合作社章程》、社员交纳互助金额度、社员名单等向乡(镇)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备。

(八)登记注册。互助合作社具备成立登记条件后,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贫困村设立的互助合作社可与扶贫资金互助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行模式,运行规则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九)筹建进度。2015年底前,各县(区)完成互助合作社组织筹建工作,实现全市建制村互助合作社组织全覆盖。

三、运行管理

互助合作社封闭运行、自我管理、自主运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互助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确定业务专干,负责业务报表汇总和财务监督。

(一)借款对象。本互助合作社社员。互助合作社社员采取组建互助小组互助联保的方式借用互助资金,互助小组由4-6名社员签订互助联保协议组成。

(二)借款用途:

1、借款用于种植、养殖、土地流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储藏加工等富民增收项目;

2、为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农户提供担保。

(三)借款限额的确定。互助合作社根据周转资金额度、社员户数、借款需求、年度内使用周期、频率和月季分布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单笔借款的最高额度。确保互助资金公平使用,杜绝闲置和少数人占用,坚持“先借未清,后续不借”的原则。

(四)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借款占用费。社员正常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2%的费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到期收取,费随本清。

(六)逾期占用费。社员逾期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5%的费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费随本清。

(七)占用费使用。占用费优先用于归还融入带息资金的利息,剩余部分按不超过60%作为互助合作社管理费用,按20%提取风险准备金,按10%提取公益金,其余的作为公积金。管理费用于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成本,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八)借款程序:

1、提出申请。社员借款时,填写互助合作社印制的借款申请表,向理事会提出借款申请。

2、签订担保协议。互助资金借款实行互助小组联保和相互担保。互助小组联保必须签订担保协议,由小组成员签字同意。担保人承担借款资金到期归还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不能重复或多次为他人提供担保。

3、审批公示。理事会收到社员的借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2-3天。

4、签订合同。公示后无异议的,理事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社员签订借款合同。

5、发放借款。签订合同后,借款人凭理事会签发的支票到互助合作社开户行支取借款。

(九)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借款人应一次性偿还本金并交清资金占用费。

(十)违约责任:

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拒不偿还的,由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追缴。

2、借款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理事会应提前追回借款和占用费。

(十一)账务公开。互助合作社账务应每季度向社员公开,年底由理事会、监事会向社员张榜公示互助合作社运行情况。

(十二)退社程序。社员退社需提前两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还清借款和占用费,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社员证。理事会退回社员交纳的互助金。

四、财务管理及监督

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监督复核,坚持单独核算、专户专帐管理,定期公布,透明运行,接受监督。

(一)实行专户管理。互助合作社在信用社设立互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二)建立报表制度。互助合作社的账务要做到日清月结,实行会计月报制度。

(三)规范运行管理。互助合作社吸纳收取的社会捐款、收回的借款及占用费等,直接存入该互助合作社互助金银行专户。按照《会计法》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五、风险防范及处置

(一)加强内部自律监管

1、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监督互助合作社建立“简捷灵活、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覆盖全部业务、岗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3、建立社员承诺制度。社员要与互助合作社签订承诺协议,自觉遵守章程、参与民主管理和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4、建立规范运营制度。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受理举报等形式,严格监督互助合作社规范经营。对向非社员、超限额发放借款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二)加强社务公开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督促互助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员公布各项制度和资金运转情况,定期向社员公布经过监事会或政府审计部门、中介机构等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自觉接受社员的监督。

强化金融监督

开户行按账户管理规定对互助合作社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及时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通报互助合作社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四)有效实施风险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互助合作社的风险处置工作。制定完善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促使互助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互助合作社建设工作,市上成立互助合作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作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加强对互助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互助合作社组建、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管理体制。市供销合作社设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社(简称总社),县(区)供销社设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合社),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xx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总社、联合社、服务中心与市供销社、县(区)供销社、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三)明确职责分工:

1、市供销合作社:是全市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互助合作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2、县(区)供销社(联合社):是本县区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互助合作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3、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本乡(镇)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乡(镇)互助合作社的日常管理、监督和会计复核。

4、扶贫部门:是互助合作社扶贫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互助合作社扶贫资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按照“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精准扶贫的要求,大力扶持互助合作社发展。

5、金融办:是互助合作社金融业务的指导部门,负责互助合作社金融业务及融资的协调和服务。

6、财政部门:是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指导部门,负责筹措和注入互助合作社政府引导资金,制定《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互助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互助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

8、审计部门:负责将互助合作社纳入审计范围,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9、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注入和管理。

10、农牧部门:负责互助合作社社员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

11、人社和编制部门:负责互助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训。

12、发改、工信和商务部门:在项目及资金上给予互助合作社扶持。

13、人民银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互助合作社金融

支持。

14、双联单位:负责帮助筹措互助合作社单位扶持资金。

(四)严格考核评价。市政府将互助合作社建设、运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对各县(区)、各相关单位的重点考核指标。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确保互助合作社建设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取得实效。

各县(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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